进口跟单信用证业务
业务概述
进口跟单信用证业务是指银行受进口商的委托,以其自身的名义,通过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出一份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载有一定金额和付款条件的书面承诺(信用证)。当进口商从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再通过开证行在该跟单信用证项下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业务特点
1. 进口商可以用其生产经营的状况,和/或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开立进口跟单信用证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进口商可以不缴或缴纳部分保证金,凭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2. 当进口商从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才履行付款职责。如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则可以拒绝付款。
3. 进口商可以用信用证指定的货币向外支付;也可以用其他外币,通过银行外汇买卖向外支付;也可以用人民币,通过银行结售汇向外支付。
申请条件
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通过年检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法人;
2.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诚心度符合银行的授信条件;
3. 符合外汇局公布的办理外汇业务的条件;
4. 信用证的条款符合银行结算的要求。
办理流程
1. 申请开立进口跟单信用证的授信额度;
2. 提交开证申请书;
3. 银行按照进口商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向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开出信用证;
4. 进口商收到银行提示的单据副本时,在规定时间内,向银行书面确认接受或不接受该单据;
5. 进口商接受单据的,则向银行履行付款义务;
6. 进口商通过银行向外管局作国际收支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