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资料来源:第一财经)
国家财政部12日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称,对符合条件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和0.5%给予补助;该《办法》自4月30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的补助。
同时,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并且,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办法》规定,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需满足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等条件。
并且,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申请再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需满足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等条件。
同时,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财政部称,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